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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53证券简称:集智股份公告编号:2026-003

债券代码:123245债券简称:集智转债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1月8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7.74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13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7.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102.0958万股的1.80%。其中,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102.0958万股的1.44%,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102.0958万股的0.3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人,包括公司公

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17.74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首次授予的限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一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首次授予的限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二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预留授予的限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一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预留授予的限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二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9、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及预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留授予第一个20261、2026年营业收入达到4.5亿元;

归属期2、2026年净利润达到7000万元。

首次授予及预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留授予第二个20271、2027年营业收入达到6.5亿元;

归属期2、2027年净利润达到1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1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

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B 及以上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5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72)。

3、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74)。

4、202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1月8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0.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7.74元/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13人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首次授予的限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一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首次授予的限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二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预留授予的限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一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预留授予的限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制性股票第二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0%个归属期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占授予限占目前总制性股票制性股票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股本的比数量总数的比例(万股)例

1俞金球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0.005.00%0.09%财务总监

2俞俊强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0.005.00%0.09%

董事会秘书、副总

3葛明中国10.005.00%0.09%

经理

4谢轩中国董事8.004.00%0.07%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9人)122.0061.00%1.10%

预留部分40.0020.00%0.36%

合计200.00100.00%1.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1月8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6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9.88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3、历史波动率:28.1320%、34.1607%(采用“创业板综”近两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0.95%、1.0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需摊销的总费用2026年2027年2028年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60.003602.942581.68983.3837.88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4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6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7.74元/股,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集智股份应当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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