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3证券简称:集智股份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123245债券简称:集智转债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于2025年12月22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路1-1号杭州
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楼荣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2人,代表公司股份42875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90%。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42509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9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365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6人,代表股份
3197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99%。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29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6%;反对102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92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7145%;反对10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1917%;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3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俞金球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29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6%;反对102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92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7145%;反对10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1917%;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3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俞金球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29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6%;反对102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92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7145%;反对10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1917%;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3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俞金球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张依航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