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3证券简称:集智股份公告编号:2025-067
债券代码:123245债券简称:集智转债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路1-1号杭
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楼荣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4人,代表公司股份42917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72%。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42497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419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2%。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7人,代表股份
2472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4%。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91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1%;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9607%;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20%;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6672%。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8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5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79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20%;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48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8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5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79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20%;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48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88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23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20%;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8047%。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88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23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20%;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8047%。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2.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888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23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720%;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8047%。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宋慧清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