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考核指标紧扣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长远发展战略,确保考核方向与公司发展方向一致。
(二)客观公正原则:考核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正式的工作成果记录为依据,考核过程坚持公开、公平、透明。
(三)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业绩指标以定量考核为主,管理指标结合定量
与定性评价,确保考核全面准确。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考核结果不仅与绩效薪酬挂钩,同时作为岗位
退出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约束性。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薪酬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六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
管理职务与岗位职责,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额外重复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行业水平、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绩效评价为依据。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50%。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因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