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4证券简称:三超新材公告编号:2026-047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2026年6月18日,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邹余耀与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合一”或“受让方”)、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新能”)签署了《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邹余耀拟向博达合一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87353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5%,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52元,转让价款总额为214191615.68元。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二、本次协议转让进展情况2026年6月26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邹余耀与博达合一、博达新能签署了《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邹余耀
乙方: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协议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一)原协议第9.2条修订如下:
各方同意,若第二期股份转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未在2026年7月31日前付清股份转让款且延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予退还定金。甲方基于第二期股份转让已支付的相关税费,乙方另行承担。但事先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除外。
若第二期股份转让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未在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交
割且延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但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除外。为免疑义,此情形下,甲方基于第二期股份转让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仅在甲方主观恶意拒绝向乙方转让第二期标的股份时,乙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情形下,第一期股份转让均有效,不受第二期股份转让违约的影响。
(二)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
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以原协议约定为准并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三、受让方股份锁定承诺
就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受让方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出具锁定期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分两期收购邹余耀、刘建勋持有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其
中第二期股份转让为邹余耀出让其持有的8735384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现公开声明并作出承诺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受让的股份自
过户之日起,受让方所持所有公司的股份锁定18个月(以下简称限售期),但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的除外。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收购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若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的,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4、在限售期内,本公司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于上市公司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本次协议转让的最终实施还取决于交易各方能否严格履行各项义务。若
因任一方违约导致付款、交割等核心条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成就,本次转让可能存在终止或无法完成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履约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关于本次收购取得股份的锁定承诺函特此公告。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