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4-1-1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种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在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
4-1-3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如有)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引用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注册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指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超有限指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江苏三超指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指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晶指江苏三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苏三芯指江苏三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曾用名
4-1-4为南京三芯半导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日本 SCD 指 株式会社 SCD,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博达合一指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
A 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股东会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博达合一合计发行指
对象发行 21810000 股 A 股股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指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指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天衡会计师指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募集说明书》指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发行预案》指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天衡会计师对发行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财务报表审
计后分别出具的天衡审字(2024)00335号《审计报告》、天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指
衡审字(2025)00753号《审计报告》及天衡审字(2026)00215
号《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发行人编制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指告》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天衡会计师于2026年3月16日出具的天衡专字(2026)00249《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指号《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证报告》况的鉴证报告》
凯风万盛指苏州凯风万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晟唐银科指成都晟唐银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8月注销)
凯风进取指西藏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霍尔果斯凯风进
4-1-5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派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南京苏苏派哈德指
派哈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8月注销)苏州协立指苏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协立指镇江君鼎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邹余耀、刘建勋、翟刚、何开建、凯风进取、苏州协立、镇
《发起人协议》指江协立、凯风万盛、晟唐银科、苏派哈德于2014年12月15日共同签署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根据上下文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公司章程》
邹余耀、刘建勋与博达合一、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博达合一分两期合计受让《股份转让协议》指邹余耀、刘建勋持有的公司1898.5384万股股份,其中第一期标的股份为邹余耀持有的公司600万股股份、刘建勋持有
的公司425万股股份,第二期标的股份为邹余耀持有的公司
873.5384万股股份《邹余耀表决权放弃协邹余耀与博达合一于2025年8月1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指议》议》《刘建勋表决权放弃协刘建勋与博达合一于2025年8月1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指议》议》东方法律事务所于2026年3月23日出具的《关于株式会社《日本法律意见书》指SCD 事宜》宁波银行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指《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4-1-6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中国证《再融资注册办法》指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适用意见》指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中国指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23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指则》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元/万元指如无特殊说明,意指人民币元/万元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7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2025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4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修订,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1-8(二)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5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相关议案。
2026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经发行人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相关议案。
(三)发行人股东会就本次发行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以三超有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704161021T的《营业执照》。
4-1-9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17〕401号《关于核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深交所于2017年4月19日出具的深证上〔2017〕245号《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发行人股票于2017年4月2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三超新材”,股票代码“300554”。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经核查,发行人系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设立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且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将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适用意见》规定的相关条
4-1-10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适用意见》第二
条之规定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发行人最
近三年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或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公安机关
出具的证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https://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http://www.sse.com.cn/、https://www.bse.cn/)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1-1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
3.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218100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全部到账日为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适用意见》第四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为公司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4-1-12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适用意见》第五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预案》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博达合一,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发行预案》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9.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预案》以及发行对象作出的书面承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及博达合一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对象博达
合一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适用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1-13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核查,发行人系由三超有限按照截至2014年8月31日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为全体发起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
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为开展业务所签署的重大
合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研发中心、采购部、制造中心、营销中心等部门分别负责研发、原料采购、产品
生产、销售工作,各部门均独立运作,发行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4-1-14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生产
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权属由发行人独立享有,发行人具备独立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产混同的情况。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问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部分劳动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设置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若干职能部门,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机构独立。
4-1-15(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银行开户资料、本所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
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发行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704161021T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签署的相关重大采购及销售合同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拥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以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股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邹余耀、博达合一。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1-162025年8月1日,邹余耀、刘建勋、博达合一、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
司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博达合一分两期合计受让邹余耀、刘建勋持有的发行人1898.5384万股股份,其中第一期标的股份为邹余耀持有的发行人600万股股份、刘建勋持有的发行人425万股股份,第二期标的股份为邹余耀持有的发行人873.5384万股股份。同日,邹余耀、刘建勋分别与博达合一签署《邹余耀表决权放弃协议》《刘建勋表决权放弃协议》。2025年11月21日,
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邹余耀及刘建勋根据协议约定放弃其持有的剩
余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控股股东由邹余耀先生变更为博达合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邹余耀先生变更为柳敬麒先生。
博达合一及柳敬麒先生在发行人的具体持股、任职等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股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以及《股份转让协议》《邹余耀表决权放弃协议》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等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博达合一持有发行人10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份数的8.97%,可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为8.97%;邹余耀持有发行人3494.153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份数的
30.59%,可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为0%。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博达
合一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柳敬麒先生持有博达合一95%的股权并担任博达合一董事、经理,其配偶、一致行动人黄久瑞女士持有博达合一5%的股权,二人合计持有博达合一100%的股权。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柳敬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博达合一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10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份数的8.97%,可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为8.97%。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股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柳敬麒先生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支配表决权超过1%的股东。同时,柳敬麒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本所认为,柳敬麒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4-1-17(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博达合一及邹余耀先生所持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定不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二)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1-18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制造;
金属工具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1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超硬材料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同意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日本超硬材料工具研发中心项目的通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
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日本设立日本SCD 并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日本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日本 SCD 主营业务为“使用高硬度材料制造的机械工具的研究开发、进出口及销售等”,日本 SCD 的经营范围包括
“(1)使用金刚石、工业用金刚石、立方氮化硼、蓝宝石、陶瓷等高硬度物质12026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4-1-19制造的机械工具(磨削工具、切削工具、切断工具、研磨工具、耐磨工具等)
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指导、技术转让、进出口及销售;(2)高硬度材料的
原料、金属及非金属制品的进出口及销售;(3)与(2)项业务相关的调查、
研究、开发、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工程承包、咨询及工程业务,以及(4)附属于或与(1)至(3)项相关的一切业务(公司章程第2条各项)”。
根据《日本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日本 SCD 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业务,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
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超硬材料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47936.8334438.3622387.97
营业收入48104.7834882.8322821.49
占比99.65%98.73%98.10%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4-1-20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最近三
年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或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普通股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基于真实意愿发生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1-21(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定义、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等,发行人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博达合一。博达合一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博达合一认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规范关联交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博达合一、实际控制人柳敬麒先生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4-1-22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
本所核查,发行人已披露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没有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境内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境内不动产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不动产权1.境内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分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一)不动产权1.境内不动产权”。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拥有上述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不动产权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境外不动产权
根据《日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日本 SCD 已取得的境外不动产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不动产权2.境外不动产权”。
根据《日本法律意见书》,日本 SCD 合法拥有上述资产,不存在诉讼或诉讼外的纠纷,亦不存在针对该等资产的物上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4-1-233.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第三方实际承租与生产经营相关房产的情形。
4.土地使用权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备案、批准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5年
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苏三晶的在建工程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二)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在建工程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
(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6项境内注册商标、1项境外注册商标及129项专利。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注册商标及专利。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研发、生产、办公等
4-1-24经营所必需的设备或工具,该等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五)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六)发行人财产担保及其他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已披露的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五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江苏三超、江苏三泓、江苏三芯、江苏三晶、日本 SCD;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江苏三晶拥
有三家分公司,分别为江苏三晶句容分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三芯拥有一家分公司,为江苏三芯南京分公司。发行人前述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融资合同等,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4-1-25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合同形
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或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且尚未了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之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天衡审字(2026)00215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所述的情况外,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法律意
4-1-26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
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均经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4-1-27经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设有独立董事,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责。发行人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了研发中心、采购部、制造中心、营销中心、质量中心、人力资源部、总务
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内审部等部门。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5年11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4-1-28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股东会或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作出,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1.董事
发行人现有九名董事,分别为柳敬麒、吴洪坤、ZHANG JING、王义涛、邹海培、曹虎兵、余刚、黄水荣、那恪,其中余刚、黄水荣、那恪为独立董事。
前述人员均由发行人股东会选举产生。
5.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为吴洪坤,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曹虎兵。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产生。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4-1-29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到账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纳税情况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或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1-30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发行人已取得登记编号为 91320100704161021T001X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77号,有效期为2025年2月5日至2030年2月4日。
江苏三超已取得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编号为
91321183088654526Y001U 的《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句容经济
开发区致远路66号,有效期为2025年11月3日至2030年11月2日。
江苏三泓已取得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编号为
91320831MABTWLUQ9P001U 的《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江苏省
淮安市金湖县牌楼路与临高路交叉口西北220米,有效期为2025年10月20日至2030年10月19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并经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并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1-31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573.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
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不涉及投资项目,不涉及需履行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报批事项,亦不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情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公开披露文件一致,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发行人子公司江苏三超存在一起尚未了结的重大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2.行政处罚
4-1-32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涉及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一、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4-1-3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伟陆顺祥丁铮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年月日
4-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