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4证券简称:三超新材公告编号:2025-092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
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同时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镇江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三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晶”)提供17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江苏三晶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方持本次担保金担保方被担保方已审议担保额度担保类型剩余可担保额度股比例额
公司江苏三晶51.53%20000.0017300.00连带责任保证2700.00
三、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江苏三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迎翠路7号翠屏科创大厦八层楼8011-8
注册资本:7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余耀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24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三超新材3710.003710.0051.53%南京晶英企业投资管理合伙企
2850.001559.1339.58%业(有限合伙)镇江悦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600.00400.008.33%限合伙)
司云云20.0020.000.28%崔蓉20.0020.000.28%
合计7200.005709.13100%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8410.556929.10
负债总额3222.422219.54银行贷款总额10000
流动负债总额3222.422219.54
净资产5188.144709.56
项目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
营业收入3563.383886.06
利润总额490.74133.19
净利润478.57163.55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
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
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外各项金融业务,保证期间为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三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63.52万元,占公司经审计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3.38%,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