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就本次作废事项提供的
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的必备法定文件。
-2-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9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披露了《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5.2021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法律意见书
9月28日,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32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作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5-法律意见书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以上情形公司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万股。
(二)因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能成就作废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下同)为基数,对-6-法律意见书
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250%30%
第二个归属期2023100%60%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Y≥Y2020×(1+Am) X=100%
营业收入(Y) Y2020×(1+An)≤Y
Y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4)003612号)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能成就,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以上情形公司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万股。
-7-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喻永会
经办律师:
马玲玉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