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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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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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黄远征先生、汤四新先生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独立董事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材料中呈现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2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17:4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有所延迟,主要原因系公司董事长邱京卫先生无正当理由拟取消本次会议并离开会议现场,会议现场秩序需重新组织导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
F412会议室,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独立董事制度》
3.00《关于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
4.00《关于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5.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补选吴爱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关于补选陈少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3《关于补选庄小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4《关于补选汪建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5《关于补选谈文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6《关于补选黄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2法律意见书
(四)因公司董事长邱京卫先生无正当理由拟取消本次会议并离开会议现场,经全体独立董事推选并经现场出席股东举手表决通过,由独立董事黄远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本所见证律师;
3.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名,代表股份共计30005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2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63名,代表股份共计92418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095%。通过网络投票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83名,代表股份共计122424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12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8541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52%;反对98528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4812%;弃权5354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990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20%;反对6475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26%;弃权5354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55%。
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18965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13%;反对10133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2.7740%;弃权2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414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87%;反对6756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808%;弃权2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5%。
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8764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15.3275%;反对10148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2.8956%;弃权21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2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1%;反对67715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765%;弃权21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4%。
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03《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1876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40%;反对1013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2.7576%;弃权2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20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5%;反对675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45%;弃权2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60%。
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3.00《关于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06725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63%;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798%;弃权133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2955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26%;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9%;弃权8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5%。
表决结果为通过。
4.00《关于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06725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87.1763%;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798%;弃权133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2955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26%;反对23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9%;弃权8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5%。
表决结果为通过。
5.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补选吴爱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7144943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692519股。
5.02《关于补选陈少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93809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3809股。
5.03《关于补选庄小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6418205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1184505股。
5.04《关于补选汪建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32602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2602股。
5.05《关于补选谈文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3631499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1780499股。
5.06《关于补选黄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206737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206637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6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11月7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珂豪
签署:
承办律师:陈连杰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