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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通知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ST路通 --%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6-055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主要股东要求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贾清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贾清先生的通知,其要求解除其与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云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系贾清先生单方面发出的通知,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华晟云城破产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的回函。

针对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事宜,贾清先生可能通过司法途径,以进一步明确解除事宜。

公司认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被解除,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对所涉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3、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贾清先生向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发送、并向公司抄送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止行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贾清先生正式通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解除其与华晟云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受托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2021年5月6日,华晟云城与永新县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泽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泽现”)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贾清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贾清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2550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8%)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华晟云城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争议的情况近日,贾清先生向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发送《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止行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并将该函抄送给公司,该函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2025年7月1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281破申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晟云城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

2、2025年8月25日,破产管理人向本人发送《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

主张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本人于2025年9月4日回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就继续履行协议提供足额担保,破产管理人于2025年9月16日回函明确主张无需就继续履行协议提供担保,后续亦未提供担保。本人于2025年10月26日回函,就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继续行权事宜提出异议。

3、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华晟云城应向本人及上海泽现

支付股份转让尾款合计118429065.3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前述款项仍未获足额清偿。

4、华晟云城原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通过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华晟云

城已不再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完全丧失控制权。

结合违约事实与法律规定,贾清先生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等事宜函告如下:

1、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依法视为解除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华晟云城负有合规行权、信息披露、维护委托方及公司合法利益等持续性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破产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本人已依法发送函件并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破产管理人在回函中明确拒绝为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拒绝担保的回函送达本人之日起即依法视为解除。

2、《表决权委托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本人享有解除权,正式发出解除

通知

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公司控制权转让一揽子交易的配套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合同目的旨在巩固华晟云城的控制权。

但是:华晟云城长期拖欠股份转让尾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拍卖,丧失股东身份与控制权基础;在受托行权期间,华晟云城亦未恪守合规行权、信息披露等义务,存在多项违规、违法情形;目前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丧失了独立行权的能力和基础,破产管理人将公司的股东权利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行使,既背离协议初衷,也缺乏公司治理上的合理性。

因此,本人正式通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确认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表决权,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再享有任何受托股东权利,继续行权无任何合同与法律依据。

贾清先生要求:

1、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应立即停止以受托人身份

行使本人持有之公司12550600股股份对应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

2、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得向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或

任何第三方,作出“《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行权无争议”的片面误导性陈述;若就案涉表决权事宜对外披露或沟通,必须完整披露本函内容及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存在违约及履约困难的客观状态。

3、对于本函发出前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已实施的行权行为,本人已多次表明异议,本人保留就不当行权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就相关决议效力提

出异议的全部法律权利。

4、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未按本函要求停止行权,本人将立即通过仲

裁、行为保全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贾清先生的上述通知,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破产管理人的回函。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世春先生。

2、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3、针对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事宜,贾清先生可能通过司法途径,

以进一步明确解除事宜。

4、公司认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被解除,尚存在不确定性。上

述事项对所涉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贾清先生发来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止行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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