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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丝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OODMALLE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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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丝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的“丝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2025年8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丝路视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丝路视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8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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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6.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5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9月3日召开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2025年8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会议通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福年广场B4栋108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萌迪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登记记录,确认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0张,代表本期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0元,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的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网络投票的持有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20,170张,代表本期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2,017,000元,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的0.8426%。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鉴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不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要求,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主持人提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2名公司监事进行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票20,09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99.6034%;反对票2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992%;弃权票60张(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2975%。

2.《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20,09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99.6034%;反对票2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992%;奔权票60张(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297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丝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州律师务所

经办律师:

高舜子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2025年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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