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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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
部、财务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
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评估、舞弊测试与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审计
重点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
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
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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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
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敦促董事会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年审会计师执业情况
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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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
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报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二十一条上述审计委员会与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决议等均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治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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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
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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