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证券简称:理工光科公告编号:2025-065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7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23号公司1号楼1111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胡植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8026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456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5569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256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256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
反对2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
164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81%;反对2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41%;弃权164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78%。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
反对19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
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484%;反对19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7%;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玉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