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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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理工光科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公告”)(编号:2026-008),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
9:15-15:00。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江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6年5月6日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共计法律意见书
32542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239%。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520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60%。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本所律师依赖其有效性,未作进一步核查。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17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46062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99%。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
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45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5%;反对3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0%;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16%;反对3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98%;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6%。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26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8%;反对2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3%;
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134%;反对2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59%;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7%。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45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5%;反对3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0%;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16%;反对3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98%;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6%。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39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6%;反对3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0%;
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25%;反对3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98%;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3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5%;反对3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1%;
弃权21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4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41%;反对3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74%;弃权21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5%。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6.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36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26%;反对3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4%;
弃权184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029%;反对3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627%;弃权184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4%。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3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1%;反对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8%;
弃权19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354%;反对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57%;弃权19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9%。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唐申秋马玉泉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