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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特定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特定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防范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定人员,具体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公司及特定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特定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特定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事项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第六条持股5%以上股东应在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在2个交易日内将其身份信息及持股情况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1第七条特定人员每季度对所持本公司股份数据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表格。

第八条特定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特定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交易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特定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2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特定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特定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内幕信息

开展证券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交易相关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特定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特定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称特定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3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违规

第二十二条公司特定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4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每季度检查特定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特定人员的合规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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