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股配售与申购;
(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三)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四)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五)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但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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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
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部门根据公司的
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情形。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组织专业团队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证券投资业务,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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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
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董事长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公司进
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二)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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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
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
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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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
公司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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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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