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证券简称:贝达药业公告编号:2025-036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5年4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9人,代表股份193191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8133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3人,代表股份11186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298%。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334人,代表股份28970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1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281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2%;反对3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4%;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73%;反对3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630%;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2817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3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5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66%;反对3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637%;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283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7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801%;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902%;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92838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2%;反对3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7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808%;反对3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895%;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725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4%;反对4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9%;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3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891%;反对4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3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73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735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9%;反对4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4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257%;反对4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402%;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823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5%;反对3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02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94%;反对3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75%;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743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0%;反对3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887%;弃权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2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29%;反对3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585%;弃权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835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反对3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15%;反对3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978%;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 LI MAO 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836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3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32%;反对3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960%;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7%。
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LI MAO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5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为融资额度内部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204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8%;反对978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982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907%;反对978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85%;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207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4%;反对97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0%;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986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014%;反对97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678%;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6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