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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2 00:00 查看全文

融资管理制度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合理安排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融资与股权融

资,有效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规操作;

(二)规模与需求相对应;

(三)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四)长远与当前利益兼顾;

(五)资本结构安排合理。

第四条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债券以及其他股权性凭证融资的,应由公司总经理

提出项目意见和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五条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借款。借款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

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含3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10%以上(含10%)、未达到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借款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或信誉等担保形式。

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需同时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可对年度融资金额进行预计,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董事会和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额度内的融资,由董事长签批。

1融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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