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任淑、周雄俊、季至宇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任淑,于2019年9月18日起任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自查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1是√否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2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是√否
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3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是√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4是√否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5是√否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6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是√否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7是√否
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8是√否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任淑
2025年4月18日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周雄俊,于2019年9月18日起任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自查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1是√否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2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是√否
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3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是√否
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4是√否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5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是√否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6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是√否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7是√否
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8是√否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周雄俊
2025年4月18日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季至宇,于2022年11月30日起任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自查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1是√否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2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是√否
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3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是√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4是√否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5是√否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6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是√否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7是√否
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8是√否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季至宇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