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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富通 --%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

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

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为否定性意见;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四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三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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