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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中富通 --%

证券代码:300560证券简称:中富通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ong Fu Tong Group Co. LTD.(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号软件园 F区4号楼20、21、22层)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026 年 2 月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一)国家政策赋能,公共安全智能化产业迎战略机遇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强化公共安全智能化建设”,《“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等政策进一步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政务服务、公共安全深度融合,鼓励构建跨部门协同的安全治理体系。同时,工信部持续推进 5G 网络深度覆盖,明确 2025年底前完成 12万个重点场所 5G 深度覆盖、提升 5G 流量占比的目标,为通信技术服务与智能应用落地提供政策支撑。本次募投项目高度契合国家战略方向,政策红利为项目实施创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二)信创战略引领,公共安全领域自主化需求迫切

信创已成为国家数字安全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着重强调提高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能力,增强关键产品的自给保障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则提出提升自主可控能力,推动自主创新,加速数字政府建设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强化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在国内外复杂的科技竞争背景下,公共安全领域的数据安全和技术自主可控需求日益迫切,传统公共安全平台面临核心软硬件依赖进口、供应链安全风险较高等问题,亟需通过信创化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公司作为福建省本土信息技术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将深度融合信创技术体系,推动公共安全领域的数字化与自主化建设,符合当前产业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

(三)行业技术迭代加速,市场需求向“智能化、一体化”升级

通信行业正从 5G 规模化建设向 5G-A、算力网络、工业互联网演进,运营商对网络运维的“自动化、智能化”需求显著提升,传统人工运维模式已难以适配多制式网络、

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复杂场景的管理需求;公共安全领域则面临“数据孤岛”破解、风险预警滞后等痛点,政府部门亟需融合 AI、隐私计算技术的全域防控解决方案。根据 IDC发布的最新《全球人工智能支出指南》,2024年中国政府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支出规模为25.5亿美元,并以

25%的增速持续领跑,成为 AI应用的最大下游市场。技术的升级与政务数字化需求的扩容,为相关业务提供了明确的增长空间。

(四)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现有服务能力与技术储备需进一步夯实

公司通信技术服务已覆盖全国多省及海外市场,但随着 5G 建设深化与客户需求升级,现有区域服务中心的场地、设备及人员配置已难以满足业务快速增长需求;天创信息在公共安全领域虽有深厚积累,但 AI公共安全平台的产业化落地仍需资金支持。本次发行是公司匹配业务扩张节奏、突破产能与技术瓶颈的必要举措。

(五)行业竞争加剧倒逼企业强化核心壁垒,技术与服务一体化成为关键竞争力

通信技术服务领域市场化程度提升,头部企业纷纷加大研发投入以抢占 5G-A、数字化服务等新赛道;公共安全智能化领域则面临跨行业企业跨界竞争,技术迭代速度与解决方案完整性成为竞争核心。若公司未能及时补充资金用于技术研发与服务网络升级,可能面临市场份额被挤压的风险。本次发行通过募投项目强化“AI+通信+公共安全”协同能力,是应对行业竞争、巩固优势地位的必然选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一)推进 AI 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拓展高附加值业务赛道

本次募集资金23317.12万元拟投入“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依托天创信息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积累与客户基础,通过融合公安及政府多源数据、构建多层级风险防控系统,实现从“技术研发”到“规模化落地”的转化。项目建成后可形成覆盖重点人员管理、重大事件预警的标准化解决方案,进一步拓展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政府客户群体,推动公司业务从传统通信服务向高附加值智能应用延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升级通信网络服务能力,完善全国性服务网络布局

本次募集资金16757.30万元用于“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计划在福建、山东、新疆等省(区)扩建24个区域服务中心、新建22个区域服务中心,同时升级总部

2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运营管理平台。通过提升服务中心软硬件配置、扩充专业人员团队,可显著缩短客户响应时间、提升跨区域项目协同效率,更好适配运营商 5G 深度覆盖、垂直行业定制化服务需求,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通信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份额,实现“从区域领先到全国布局”的战略落地。

(三)强化研发创新实力,筑牢技术护城河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入“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通过装修改造研发场地、购置先进研发/测试设备、引进技术人才,重点攻关 AI视觉分析、数字技术、AI应用等核心技术。项目实施后可提升公司技术迭代速度,保障通信网络服务与公共安全平台的技术领先性,在智慧城市的应用储备技术能力,支撑公司“服务飞轮+数字生态飞轮”双轮战略。

(四)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方面可缓解公司业务扩张带来的营运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应对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周期变化的韧性。同时,充足的流动资金可为公司把握潜在投资机会提供支撑,助力长期战略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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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一)满足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及“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本次融资,在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三)股权融资符合目前公司发展状况,为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公司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及行业政策号召,并不断提高经营水平,严格进行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逐步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且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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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

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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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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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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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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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新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本次发行将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不存在以下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9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通信服务网点升级

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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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通信服务网点升级

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公司不属于科创板企业,不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相关要求。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

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309.42万元,用于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融资规模合理,且均投向主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

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

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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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A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

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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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7018.90万元,财务性投资账面价值为0.00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0%,不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前述规定。

2.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8923086股(含本数),符合前述规定。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18年非公开发行,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距今已超过18个月,截至目前,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未发生变更。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不涉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

3.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

解与适用

“(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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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三)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4309.42万元(含

64309.42万元),其中“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3317.12万元(其中非资本性支出为2303.12万元),“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16757.30万元(均用于资本性支出),“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8235.00万元(均用于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金16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中实际用于非资本性支出为18303.12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46%,未超过拟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项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以下简称“《第7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1.类金融业务

《第7号指引》之“7-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规定:

“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二、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

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二)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

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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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募集资金投向

《第7号指引》之“7-4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规定:

“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应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

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三、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

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

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四、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亦不涉及跨境收购;公司将会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

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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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交易所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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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盈利能力的提升,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17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第七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条件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年度和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

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6年9月30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

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公司2025年1-9月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0.12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4.16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业绩与前三季度的平均数持平,即公司2025年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46.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65.55

18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万元;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4.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5年度的基础上考虑持平、增加10%、减少10%三种情形。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假设2026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及相关指标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

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所导致的股本变化。

截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29743622股,假设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发行股票数量为68923086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298666708股;

7.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4309.42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8.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其他影响;

9.在预测公司净资产及相关指标时,未考虑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10.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结果如下:

2025年度2026年度/2026-12-31(假设)项目/2025-12-31(假设)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22974.3622974.3629866.67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64309.42

19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025年度2026年度/2026-12-31(假设)项目/2025-12-31(假设)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万股)6892.31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时点2026年9月末

假设一:202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5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146.832146.832146.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765.55765.55765.55利润(万元)

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95205.7497352.5797352.57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97352.5799499.40163808.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340.09340.08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330.03330.03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3%2.18%1.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0%0.78%0.67%

假设二:202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增加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146.832361.512361.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765.55842.11842.11利润(万元)

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95205.7497352.5797352.57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97352.5799714.08164023.5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340.10280.09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330.03670.034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3%2.40%2.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0%0.85%0.73%

假设三:202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减少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146.831932.151932.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765.55689.00689.00利润(万元)

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95205.7497352.5797352.57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97352.5799284.72163594.1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340.08410.07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330.03000.027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3%1.97%1.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0%0.70%0.60%注: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方式计算。

20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预计2026年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有一定下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中短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从长期来看,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业务发展及长远布局提供有利保障,有助于公司保持竞争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公司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4309.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

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关于本次发行的具体分析详见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

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作为通信技术服务与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业务聚焦通信网络建设、运维及优化,并以控股子公司天创信息为载体,深耕公共安全、智慧政务等数字化领域,形成“通信+数字化”双轮驱动战略格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全平台产业化项目”“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均围绕公司核心战略展开:一方面

2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深化通信服务网络的全国化布局与智能化升级,匹配 5G-A、算力网络等技术迭代需求;

另一方面加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公共安全场景的产业化落地,实现“通信技术能力”与“数字智能能力”的协同增效,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通信服务与垂直行业数字化领域的竞争优势,为长期盈利能力提升奠定基础。

(一)人员储备

公司始终将人才视为核心战略资源,已构建起一支覆盖通信网络服务、人工智能、软件开发、项目管理的复合型专业团队,以及一批经 Oracle、Linux 等跨国公司认证的数据库及网络软硬件系统工程师,可深度支撑 AI算法优化、通信网络架构设计等核心工作,构筑起坚实的技术人才矩阵。经营管理团队深耕通信网络服务、计算机领域,既精通技术、掌握行业动态,又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兼具创新意识与协作精神。

此外,公司还拥有一批高素质、年轻化的核心技术骨干,长期投身通信网络服务、公安系统软件研发,参与或主持多项省部级项目,科研经验丰富、攻坚能力突出,为公司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公司各部门将按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对所需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进行提前规划,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拥有充足的人力储备。

(二)技术储备

依托二十余年行业深耕,公司已形成覆盖通信服务与数字化应用的核心技术体系,并持续通过高强度研发投入巩固技术壁垒。天创信息深度参与国家治安综合管理、实有人口管理等多项关键技术标准制定与方案设计,是公安部指定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核心产品研发建设单位。凭借强大的技术实力,成功实施“金盾工程”“数字福建”及“保密系统”等大型网络集成项目,成为“金盾工程”主要的应用软件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这些实践成果不仅彰显了公司在技术研发与项目实施上的能力,也为其在行业内奠定了坚实的品牌基础。

在技术创新与合作方面,公司技术团队紧密跟踪“通信网络服务”“人工智能”“物联网”等 IT技术发展,将其深度融入行业信息化系统建设,收获显著成效。通过多年自主创新,公司构建起核心产品平台,借助二次开发与参数配置,提升了产品的灵活性与可复制性,形成了独特的平台化理念与软件开发技术体系。随着公司行业经验的积累和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公司拥有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资质,具有推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充足技术储备。

22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三)市场储备

截至目前,公司及各子公司业务遍及全国多个省份,以及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海外市场。在通信技术服务核心业务上,公司凭借着“诚信、务实、高效、贴近”的优势,为三大电信运营商、广电网络及华为公司等客户提供优质的网络建设、运维及优化服务。公司具备区域市场辐射能力,为本次“通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新增区域服务中心提供了客户基础。

在公共安全与数字化领域,天创信息自1997年成立以来,始终深耕社会公共安全领域,专注于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历经多年探索与发展,现已构建起警务云平台、互联网应用平台、智能终端、大数据应用四大核心产品体系,广泛覆盖“科技强警”“平安城市”“便民服务”“民生警务”等多个维度。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与优质服务,公司核心产品已在福建、广西、陕西实现全域覆盖,并在山东、湖南、湖北、河南、江苏等地取得重点产品市场突破,成功打造出极具竞争力的市场格局,为进一步拓展业务版图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储备,能够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并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而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放、专项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在严控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积极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快主营业务的拓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以本次募投项目为契机,紧紧围绕“通信技术服务+数字化业务”双主业战略,深化天创信息在公共安全等领域 AI应用的落地,推进 AI与通信技术、数字孪生等能力的融合创新。通过建设一体化服务与研发平台,强化自主技术成果转化,打造可复制的行业解决方案,持续提升在智慧政务、城市治理等重点场景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数字化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公司深化在数字化领域的业务布局的重要举措。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此外,公司制定了《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

2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机制,并将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以有效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对投资者的长期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

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6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第八节结论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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