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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6 查看全文

中富通 --%

证券代码:300560证券简称:中富通公告编号:2025-062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F区 4号楼第 20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5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81735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6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0878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37%;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5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64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

反对2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0%;弃权

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85%;反对2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690%;弃权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61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5%;

反对2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弃权

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1%。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63%;反对2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224%;弃权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逐项审议提案3.00《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3.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6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3%;

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6%;弃权

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64%;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823%;弃权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5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1%;

反对2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8%;弃权

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1%。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059%;反对2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829%;弃权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54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3%;

反对2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弃权

4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3%。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872%;反对2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963%;弃权4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

提案3.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59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6%;

反对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7%;弃权

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3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48%;反对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706%;弃权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提案3.0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61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2%;

反对2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1%;弃权

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10%;反对2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144%;弃权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提案3.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62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8%;

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6%;弃权

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57%;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823%;弃权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提案3.0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62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8%;

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6%;弃权

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57%;反对2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823%;弃权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提案4.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63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4%;

反对2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2%;弃权

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5%。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05%;反对2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502%;弃权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郄建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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