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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富通 --%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

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

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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