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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中富通 --%

证券代码:300560证券简称:中富通公告编号:2026-01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于2026年2月

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及整改的情况

(一)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1.《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83号)

(1)2026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具体如下:

“经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中富通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富通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与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陈融洁、总经理朱小梅、财务总监林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1“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与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富通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2026年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83号),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及

本所查明的事实,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富通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中富通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6年1月27日,中富通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

追溯调整,分别调减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8316.63万元、8316.63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7.88%、10.45%;分别调减2023年度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29212.57万元、29212.57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22.70%、26.94%。

“中富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中富通董事长陈融洁,董事、总经理朱小梅,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林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中富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融洁,董事、总经理朱小梅,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林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2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2.《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号)2024年4月30日,福建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号),具体如下:

“经查,2024年1月25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16.5亿元至20.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900万元至435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因应收账款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调整子公司营业利润、商誉减值等因素,预计公司净利润调减至-5281.7万元,与业绩预告净利润下限相差8181.7万元,公司净利润出现由盈转亏情形。

“中富通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富通时任董事长陈融洁、财务负责人林琛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富通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富通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3.《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69号)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69号),具体如下:

“2024年1月25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65000万元至2020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900万元至435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扣非净利润)

2157万元至3607万元。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

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28665.80万元,净利润为-5281.76万元,扣非净利润为

3-6014.57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营业收入、净利润、扣

非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条、第6.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陈融洁、财务负责人林琛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4.《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4号)2022年2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核发《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4号),具体如下:

“2021年12月2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9900万元收购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信息”)22%股权,其中包括你公司关联方林忠阳(时任副总经理)及其控制的平潭天创智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创智汇”)

所持天创信息7.67%股权,涉及金额4453.32万元,占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66%。你公司未就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0日才将其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2年1月6日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5.《关于对柯宏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5号)2023年8月7日,福建证监局作出《关于对柯宏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5号),具体如下:

“经查,你担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董事期间,你

4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7月6日卖出中富通股票1200股,未在首次卖出中富通

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

吸取教训,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整改措施

1.2026年1月27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鉴证报告》。

公司针对前期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财务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强化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同时,持续加强内部监督与审核机制,压实相关责任,提升制度执行效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2.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经与审

计机构充分沟通后谨慎确认,公司对前次业绩预告进行了调整,并同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及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坚持谨慎性原则,提高业绩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公司也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2021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以9900

万元收购转让方持有的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2%的股权构成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2021年12月22日,公司就上述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发布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补充确认。

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学习,加强内控管理,强化5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4.2023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减持公司股份情况说明及致歉的公告》,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系柯宏晖先生误操作导致,并非主观故意。

柯宏晖先生对于本次误操作导致的违规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及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就本次误操作违规减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明确表示今后将加强其本人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管理好个人股票账户,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柯宏晖先生对此已按照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时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宣导增持、减持规则、短

线交易风险防范,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管理个人股票账户,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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