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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心医疗: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辉”或“本所”)接受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

8.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扫描或复印件均为

1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9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 9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公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7)。

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5年9月29日下午15:00-16: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

401深圳市乐心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09:15

至2025年9月29日15:00。2025年9月29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网络投票亦按照规定进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3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

构股东的单位证明、证券账户、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证券账户、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7798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20%(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股数)。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32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6091%。

2.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3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会议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8721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7%;反对3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7%;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58%;反对392400股,占

4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90%;

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

2.审议并通过《关于〈“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8705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6%;反对40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8%;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2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160%;反对4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89%;

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8717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4%;反对39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4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463%;反对3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86%;

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

4.审议并通过《关于〈“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8721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7%;反对39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5份总数的0.5706%;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58%;反对3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53%;

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9%。

5.审议并通过《关于〈“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8565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6%;反对5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9%;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969%;反对5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98%;

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6.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8576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4%;反对54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2%;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68%;反对5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99%;

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6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8552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58%;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7%;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363%;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04%;

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8550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6%;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17%;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04%;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同意68713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081%;反对40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5%;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609%;反对4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96%;

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68861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1%;反对25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4%;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81%;反对2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86%;

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8861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8%;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7%;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94%;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73%;

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为签字页)9(此页为《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经办律师:

陈泽航郑亦君

单位负责人:

王睿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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