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宇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神宇股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0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6892168.9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3107831.0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7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内,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45394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1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智能领域数据线建设项目50426.4250000.00
合计50426.4250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人员工
资、奖金等薪酬费用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根据相关征收机构的管理要求,公司人员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2、公司向境外采购产品设备等支出以及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支出,
需以外币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若采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可操作性较差等原因,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先行支付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管理及运营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上述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支付流程,提交以自有资
2金垫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付款申请,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2、财务部门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按月汇总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
款项明细,定期统计尚未置换的自有资金垫付金额,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在自有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回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完成置换。
3、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
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
3认为: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管理及运营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
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神宇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神宇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神宇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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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吕复星李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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