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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6 查看全文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管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在年报披露前,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

行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

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则汇编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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