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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298/FY/2026-417
致: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026年4月27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026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载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附有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文本。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
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B座 8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先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2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8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29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6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3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009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8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6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3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00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4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00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00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00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7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02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7700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5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00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00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律师:
马卓檀王佳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