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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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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298/FY/2025-490

致: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5年4月24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

期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系方式,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2《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在深

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B 座 8 楼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先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额为9961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1559%(本法律意见书所称“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均为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数额及总额)。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额为20082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12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额为9981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279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2008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在现场及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9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38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9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38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9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5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38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9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38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9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38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9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38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7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1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3804%。

6表决结果: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9.1067%。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8.02《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9.1067%。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9.1067%。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63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7者所持股份的75.2813%。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9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1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3396%。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马卓檀王新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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