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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2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3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4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5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5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6

第八章其他事项...............................................7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

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

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2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

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按审批权限报送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审计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作出相关决议后,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按审批权限报送,经公司相应决策

层级批准后实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审计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内部操作流程:

1、子公司或业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4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息,综合拟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说明合理性、可行性,并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额度提出审批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

与使用监督,并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3、公司审计部:审计部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明确及做到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

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

5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

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七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除上述情形以外,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向管理层汇报:

(一)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二)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四)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五)期货操作人员识别出的其他风险。

公司管理层收到风险报告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

6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交易安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如进行其他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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