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法律意见书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
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深
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1102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登志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25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97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8%。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表》及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9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合法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法律意见书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34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
反对1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8%;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8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8%;反对1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9%;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34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
反对1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8%;弃权3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8%;反对1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9%;弃权3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0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0%;
反对17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弃权43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40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37%;反对1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8%;弃权43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4%。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99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2%;
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7%;弃权42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33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5%;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9%;弃权42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6%。
议案五:《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160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4%;
反对19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3%;弃权1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50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4%;反对19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8%;弃权1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1%;弃权4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0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17%;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7%;弃权4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6%。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5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6%;
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1%;弃权1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89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44%;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7%;弃权1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1%;弃权4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0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17%;反对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7%;弃权4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6%。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12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6%;法律意见书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6%;弃权13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46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93%;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9%;弃权13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
议案十:《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7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7%;
反对1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4%;弃权13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17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7%;反对1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4%;弃权13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议案十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77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66%;
反对1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4%;弃权13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177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66%;反对1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4%;弃权13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议案十二:《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57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8%;
反对15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弃权13830股(其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91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9%;反对1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2%;弃权13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
议案十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34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9%;
反对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5%;弃权8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8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67%;反对1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0%;弃权8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其中,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议案十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高树李娜
____________王振宇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