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事管理...............................................3
第三章财务管理...............................................4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4
第五章信息管理...............................................5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6
第七章附则.................................................6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
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或股权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
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
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
执行本制度规定,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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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
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候选人,经考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向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司章程》及子公司章程经决议通过,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按公司考核制度
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五条母公司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
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
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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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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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行政处罚;
8.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适
用于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执行。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监督审计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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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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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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