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宁
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激智科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2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8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32.9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65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公司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序号项目名称累计投入金额金额
11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30000.0020028.65
2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000.0016344.88
3补充流动资金18832.9818900.00[注]
合计68832.9855273.53
注:包含利息收入。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募投项目工程建设投入有所提高,同时由于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原先设计的部分软硬件设备已不适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因此综合考虑生产经营需要,为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生产效率,公司拟对募投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科学合理地安排和调度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拟增加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减少部分“设备及软件购置款”,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保持不变。
公司具体的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表:
募集资金调整后募集资调整金额序投资总额调整金额支出项目投入金额金投入金额占原预算号(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金额比
1土建工程(土600.00600.00-600.00-
地购置款)
2设备及软件10875.008875.00-2000.006875.00-22.54%
购置款
3建筑、安装8525.0010525.002000.0012525.0019.00%
工程费用
4预备费970.00----
5铺底流动资8030.00----
金
合计29000.0020000.00-20000.00-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审议程序及审核意见2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阳章江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