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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廉洁自律和勤勉尽责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包括礼品和旅游;

(二)侵占、挪用、盗窃或非法使用或者占用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谎报交易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者承担债务,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1(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反舞弊常设机构及职责归属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

立健全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指导审计部开展反舞弊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审计部作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电子邮件,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条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四章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氛围,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公司各业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增强舞弊风险的识别能力、预防舞弊的控制能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防止本部门发生舞弊行为。

2第十一条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五章舞弊案件的举报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

报电话、电子邮箱、纸质信函、面谈等途径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

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举报电话:+86-574-87908260-8134

电子邮箱:sunshine@excitontech.cn

通信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9号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接到并登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对涉及非董事、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非审计人员的举报,审

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长,同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阅知,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

(二)对涉及董事、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

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时报董事长阅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

(三)对举报牵涉到审计人员的,可直接向董事长举报,同时报审计委员会阅知,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

第十四条在进行舞弊调查时,审计部可视需要与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等

非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所调查案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和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舞弊事件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舞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举报的舞弊事件的接受时间、调查人员组成、对该事件的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的结论意见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等。如有相关证据、证物或者证言的,应当在舞弊案件调查报告附录

3中注明。

第十五条调查小组在舞弊行为调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审计部应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其中对于不予以立案调查的,审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对于立案调查的,审计部应在3个月内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原因在审计部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在宣传报道调查

结果以及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

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员信息或对其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奖惩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

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舞弊行为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条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缴回钱款、降职、降薪、调岗、留岗查看或辞退等行政处分,具体处分由人力资源部执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员工,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为公司重要岗位。

第二十一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

4予奖励。举报奖励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并实施,具体如下:

(一)挽回经济损失金额1万元(不含)以内的,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的10%奖励,且奖励不低于100元;

(二)挽回经济损失金额1万元(含)-10万元(不含)以内的,按实际挽

回经济损失金额的5%奖励,且奖励不低于1000元;

(三)挽回经济损失金额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以内的,按实际

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3%奖励,且奖励不低于5000元;

(四)挽回经济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

额的1%奖励,且奖励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10万元。

(五)对于不涉及金额的舞弊事项,视舞弊性质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

报人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五档不等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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