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所有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合计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沟
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等要素,具体业务包括公司经营业务涉及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报告、募
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管理、
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管理、重大投资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子公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净资产潜在错报
重大缺陷净资产的2%≤潜在错报
重要缺陷净资产的1%≤潜在错报<净资产的2%
一般缺陷潜在错报<净资产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任一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大缺陷:
A)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B)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C)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F)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G)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具有以下任一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要缺陷:
A)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B)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C)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净资产潜在损失
重大缺陷净资产的2%≤潜在损失
重要缺陷净资产的1%≤潜在损失<净资产的2%
一般缺陷潜在损失<净资产的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对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如设施永久损害,造成生产线废弃、生产长时间关停);
B)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公众关注,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C)导致一位以上职工或公民死亡;
D)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需高额恢复成本,甚至无法恢复;
E)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F)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G)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H)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I)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J)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A)对生产运营产生中度影响(如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B)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中等损害;
C)长期影响多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D)环境污染和破坏在可控范围内,没有造成永久的环境影响。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3A)对生产运营产生一般影响(生产线暂时无法生产,影响货物的交付);
B)负面消息在公司内部或当地局部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轻微损害;
C)长期影响一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D)无污染,没有产生永久的环境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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