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证券简称:精测电子公告编号:2026-057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进展
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骞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尚需交易双方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彭骞先生、武汉精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精至”)、武汉
精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精锐”)于2025年9月23日与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代表文发长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文发长江2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彭骞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60.24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文发长江2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04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其中,彭骞先生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16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通过武汉精至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5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通过武汉精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84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60.24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46016584.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彭骞)》。
二、本次协议转让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骞先生的通知,彭骞先生、武汉精至、武汉精锐于2026年5月15日与文发长江2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转让双方就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相关事宜达成补充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出让方1(以下简称“甲方1”):彭骞
出让方2(以下简称“甲方2”):武汉精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让方3(以下简称“甲方3”):武汉精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用于实际执行本次交易的主体,即“文发长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
1、各方于2025年9月23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约定甲方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及通过甲方2、甲方3间接持
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404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
现各方就原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原协议第五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修改为“5.1经甲乙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将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1)原协议第3.1条约定的甲方1的转让价款由乙方分两笔向甲方1支付:本
协议签署后,经甲方1申请,乙方书面确认,乙方以代扣代缴税费的方式支付甲方1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各方同意上述代扣代缴的税费金额为乙方向甲方1支付的第一笔转让价款;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且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1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2)原协议第3.1条约定的甲方2的转让价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2支付: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且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2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95600880.00元(大写:玖仟伍佰陆拾万零捌佰捌拾元整)。
(3)原协议第3.1条约定的甲方3的转让价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3支付: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且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3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50908824.00元(大写:伍仟零玖拾万捌仟捌佰贰拾肆元整)。
第二条甲乙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1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起(不含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当日)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未按照上述时间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甲方1应在乙方向甲方1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起(不含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当日)15个工作日(含第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第一笔转让价款。
第三条如因甲方原因,标的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甲方1应在乙方向
甲方1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起(不含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当日)15个工作日
(含第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第一笔转让价款。
第四条本合同经甲方1签字按手印、甲方2和甲方3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甲方2、甲方3和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仍然适用,对各方有约束力。
三、其他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材料的合规确认,转让双方需按照确认书载明的转受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需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