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证券简称:精测电子公告编号:2025-15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四路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刘炳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9745187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2名,代表股份80643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275%。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
70162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名,代表
股份10481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68%;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股份10481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30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7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1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5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09%;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5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3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207%;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29%。
《关于修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10、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8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4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6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493%;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43%。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关于修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3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60%;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122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9%。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30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7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1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81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6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9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4047%;反对6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5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