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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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测电子”)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或“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
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5、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本法律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法律意见书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年5月23日至2026年6月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6-072)、《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73)。
(三)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刘荣华、马骏、苗丹、刘炳华、王宁宁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
(1)调整原因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71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16名调整为71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0.00万股调整为599.90万股。
2、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1)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5月29日实施完成,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法律意见书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93.62-0.2=93.42元/股。
故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93.62元/股调整为
93.42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精测电子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6月2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93.42元/股的价格向715名激励对象授予
599.9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满足如下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禁止性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1、2026年5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2、2026年6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6年6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现阶
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
李寿双
经办律师签名:
邬丁甘丽妮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