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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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源材质)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下列程序:
1.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编制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编制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徐李强回避表决。
3.2026年3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6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3月31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李旦回避表决。
6.2026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作为激励对象的委员徐李强回避表决。
7.2026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徐李强回避表决。
8.2026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以7.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858.0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圳市星源
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6年3月31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
3.2026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
4.2026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
5.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个自然日内,且不在下列区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1.2026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858.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0元/股。”
2.2026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以7.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858.0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518Z0570号号《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708号《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会议决议及利润分配的相关凭证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p:/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zdgk.shtml,下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htps://www.csrc.gov.cn/shenzhenl下同)、深交所网站(https//ww.szse.cn/index/index.html,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s//wenshu.court.gov.cn/,下同)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zxgk.courtgov.cn/,下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星源材质未发生上述第1项所述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第八次会议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2项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社(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蕊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