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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9-0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69证券简称:天能重工公告编号:2025-076

转债代码:123071转债简称:天能转债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三里河街道东方理想家2栋。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峰先生。

8、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9、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1人,代表股份249748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45409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52079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45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92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520797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0.5092%。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8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322%;反对607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34%;弃权60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89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65%;反对607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76%;弃权60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6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908%;反对93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38%;弃权88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3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74%;反对93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97%;弃权88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8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916%;反对93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739%;弃权86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3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410%;反对93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04%;弃权86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90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636%;反对75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018%;弃权8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818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2%;反对75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6%;弃权8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846%;反对93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738%;弃权103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20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3%;反对93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97%;弃权103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92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712%;反对75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018%;弃权67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3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975%;反对75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6%;弃权67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3.0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374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4496%;反对93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739%;弃权440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226%;反对93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04%;弃权440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77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110%;反对546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187%;弃权425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86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14%;反对546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60%;弃权425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张明波张淼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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