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1证券简称:平治信息公告编号:2026-011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于
2026年2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
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1项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1项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5月23日,平治信息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具体内容
2024年1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1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500万元-700万元。2024年3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3500万元-4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庆、财务总监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斌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2024年5月24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庆、殷筱华、潘爱斌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6号),具体内容如下:
1、具体内容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万元至700万元。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500万元至4000万元。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3878.54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针对上述业绩预告违规
2事项,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庆、财务总监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斌出具《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5号)。警示函显示,郭庆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殷筱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潘爱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参见本公告之“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之“(一)2、整改措施”中的内容。
经自查,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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