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