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与公司经营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二)权利义务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
(四)薪酬与公司战略发展相结合,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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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利益。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贡献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结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能力、市场
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以个人绩效
考核为重要依据,按照年度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及高
管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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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其他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五)个人绩效表现。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约束与追索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
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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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奖金等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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