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6证券简称:容大感光公告编号:2025-072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27日9:15-15:00。
1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号301(1-3层)3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6人,代表股份159173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6722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9人,代表股份245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9人,代表股份245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9人,代表股份245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0%。
3、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816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5%;
反对32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1%;弃权
3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175%;反对32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1267%;弃权3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8%。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84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3%;
反对3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权9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688%;反对3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8248%;弃权9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157698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1%;
反对146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0%;弃权
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48%;反对146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9430%;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9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8%;
反对146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3%;弃权
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844%;反对146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9634%;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同意157667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8%;
反对1471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6%;弃权
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490%;反对1471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0450%;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提案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24%;
反对152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3%;弃权
1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618%;反对152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3674%;弃权1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8%。
提案3.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70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
反对148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3%;弃权
1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5权股份总数的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477%;反对148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6774%;弃权1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提案3.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2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3%;
反对1501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5%;弃权
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205%;反对1501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2739%;弃权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
提案3.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4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18%;
反对147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6%;弃权
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4184%;反对147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1756%;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