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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75号
致: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1法律意见书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2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27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号301(1-3层)
3楼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6722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7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50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9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2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50949
3法律意见书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3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9173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816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5%;反对32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1%;
4法律意见书
弃权3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75%;反对32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67%;弃权3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84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3%;反对3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
弃权9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8%;反对3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8%;弃权9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98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1%;反对146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0%;
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048%;反对146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5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59.9430%;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9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28%;反对146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3%;
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5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844%;反对146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34%;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67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8%;反对1471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6%;
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90%;反对1471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50%;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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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3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4%;反对152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3%;
弃权1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618%;反对152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674%;弃权1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8%。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70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3%;反对148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3%;
弃权1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477%;反对148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74%;弃权1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62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3%;反对1501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5%;
弃权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05%;反对1501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7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61.2739%;弃权9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64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8%;反对147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6%;
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1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84%;反对147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756%;弃权3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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