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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25号

致: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法律意见书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15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号301(1-3层)

3楼公司会议室。

2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48570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5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907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9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9072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共20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50477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37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3法律意见书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1%;反对23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1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18%;反对23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49%;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2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1%;反对244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7%;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4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71%;反对244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66%;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5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2%;反对24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96%;反对24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5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2%;反对24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96%;反对24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39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法律意见书

的99.8418%;反对228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73%;反对228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36%;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83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95%;反对37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0%;

弃权67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15%;反对37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26%;弃权67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关联股东黄勇、林海望、杨遇春、刘启升、蔡启上、牛国春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9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4%;反对37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7%;弃权73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00%;反对37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26%;弃权73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49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375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弃权78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3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43%;反对375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21%;弃权78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6%。

关联股东魏志均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29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8%;反对23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41%;反对23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4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207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4%;反对251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9%;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290%;反对251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43%;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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