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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75号 致: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感光”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容大感光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容大感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容大感光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 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1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容大感光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3、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大感 光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容大感光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一)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黄勇、杨遇春、林海望、刘启升已回避表决。 (二)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三)2024年5月1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2024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4年5月1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5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黄 3法律意见书 勇、杨遇春、林海望、刘启升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5月2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日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 (八)2025年6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黄勇、杨遇春、林海望、刘启升已回避表决。 (九)2025年6月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6年6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黄勇、杨遇春、林海望、刘启升已回避表决。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4法律意见书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6月3日 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主要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66367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7元(含税),共 计分配现金红利25645730.04元,送红股0股(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共计转增3663675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403004329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3.85元/股调整为12.52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358.56万股调整为394.42万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事项的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20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5月21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5法律意见书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求。 的任职期限。 6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干膜光刻胶业务板块的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显示用光刻胶及半导体光刻胶业务板块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同部门的激励对象对应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情况如下: *干膜光刻胶业务板块激励对象 干膜光刻胶为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之一,为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对干膜光刻胶业务板块的激励对象设置了如下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单位:万元干膜光刻胶业务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4500.00 第二个归属期2025年6000.001、根据《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三个归属期2026年12000.00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属期公司层面考核结果确认表》,2025 年A≥Am X=100% 度干膜光刻胶业务板块实际营业收入为 各考核年度8004.68万元,业绩完成度为100%,公司干膜光刻胶业务 80%*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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