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
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
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
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
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
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
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平台、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三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四十一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七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
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资料存档复印,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证券部统一建档留存。第五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咨询
第五十二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
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