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7 证券简称:开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0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9月 11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 1158号 21B幢 1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劲松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高晓敏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2 人,代表股份162482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9714%(计算相关比例时,本公告中所述公司总股份均以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9月 7日收市后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 239045010股为依据,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1349027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49人,代表股份 27579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374%。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9 人,代表股份 27579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7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庄慧慧
女士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479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7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350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对 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弃权 1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4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8%;反对 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 1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467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4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 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0%;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乔营强、吴焕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