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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备案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

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

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

展相关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在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

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安徽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附件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内幕信息知身份证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联系通讯登记登记号情人姓名号码息时间息地点息方式内容处阶段方式地址时间人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二:《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开润股份公司代码:30057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决策参与机构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事项方式法定代表

人/授权代表(签字):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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